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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5  点击:15

本文目录

  1.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2. 珠海工程招标网介绍
  3.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一、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四条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

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月,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第六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的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第七条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第八条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第九条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标招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第十条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十一条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位应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二、珠海工程招标网介绍

珠海工程招标网属于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珠海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珠海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广东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

2013年4月,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珠机编办[2013]83号)要求,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将原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珠海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的人财物与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的公益性服务职能及人员整合,是市政府直属的副处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委托珠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管理,内设综合部、政府采购部、建设工程交易部、土地房产矿业权交易部、产权交易部、法规信息部6个部门,按正科级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珠海本地区建筑企业招投标的发展,珠海招投标网分别设立了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为:综合部、政府采购部、建设工程交易部、土地房产矿业权交易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能内容如下: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的统一管理;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宣传、接待、财务、统计、后勤保障、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单位内部运作,制订内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人员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党务、共青团、妇女、工会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交易范围第一类项目和第五类有关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进场各方交易主体的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咨询和培训;统计、分析交易情况,提出加强和规范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协助调查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负责组织实施交易范围第二类项目和第五类有关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进场各方交易主体的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咨询和培训;统计、分析交易情况,提出加强和规范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协助调查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负责组织实施交易范围第三类项目和第五类有关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进场各方交易主体的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咨询和培训;统计、分析交易情况,提出加强和规范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协助调查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

珠海工程招标网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二楼

珠海工程招标网联系方式:0756-253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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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2、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3、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4、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5、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6、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7、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8、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9、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招标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八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1、(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12、(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13、(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14、(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15、(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16、(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17、(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18、(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19、(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20、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21、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2、招标人为适用第八条规定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人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项。

23、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暗示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一)依法自行决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6、(二)编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以及工程量清单;

27、(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28、(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9、(七)处理招标投标相关的争议;

30、(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的事项及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