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冷库设计之冷库的分类根据冷库的机构形式、温度、使用性质、冷加工功能、容量等进行分类。 1.冷库设计按冷库建筑结构形式分类(1)土建冷库除制取特别低的低温(蒸发温度低于-30℃)外,常用的大容量制冷装置通常采用土建冷库。土建冷库具有坚固、隔热性能好、造价低、建筑周期长等特点。
自19世纪末,冷库一直是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冷库主要用作对食品、乳制品、肉类、水产、禽类、果蔬、饮料、花卉、绿植、茶叶、药品、化工原料、电子仪表仪器、烟草、酒精饮料等半成品及成品的恒温恒湿贮藏。冷库属于制冷设备的一种,其与冰箱相比较制冷面积要大很多,但他们有相通的制冷原理。
一般冷库多由制冷机制冷,利用气化温度很低的液体(氨或氟里昂)作为冷却剂,使其在低压和机械控制的条件下蒸发,吸收贮藏库内的热量,从而达到冷却降温的目的。
最常用的是压缩式冷藏机,主要由压缩机、冷凝器,节流阀和蒸发管等组成。按照蒸发管装置的方式又可分直接冷却和间接冷却两种。直接冷却将蒸发管安装在冷藏库房内,液态冷却剂经过蒸发管时,直接吸收库房内的热量而降温。
间接冷却是由鼓风机将库房内的空气抽吸进空气冷却装置,空气被盘旋于冷却装置内的蒸发管吸热后,再送入库内而降温。空气冷却方式的优点是冷却迅速,库内温度较均匀,同时能将贮藏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带出库外。
食品冷库是用于食品冷冻和冷藏的建筑物,它是通过人工制冷的方法,使库内保持一定的低温。为了减少外界热量的传入,冷库的地坪、墙壁和屋顶都敷设一定厚度的防潮隔气层和隔热层,在食品冷库工程管理中,应根据食品冷库的特性,实行科学管理,以保证安全生产,达到延长使用寿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维修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食品冷库可广泛应用于食品厂、乳品厂、制药厂、化工厂、果蔬仓库、禽蛋仓库、宾馆、酒店、超市、医院、血站、部队、试验室等。食品冷库主要用作对食品、乳制品、肉类、水产、禽类、果蔬、冷饮、花卉、绿植、茶叶、药品、化工原料、电子仪表仪器等的恒温贮藏。
一般冷库工程中多由制冷机制冷,利用气化温度很低的液体作为冷却剂,主要由压缩机、冷凝器和蒸发管等组成。
药品冷库的温度一般为+2℃~+8℃,药品冷库医药医疗器械阴凉冷库主要冷藏储存在常温条件下无法保质的各类医药产品,在低温冷藏条件下冷藏能使药品不变质失效,延长药品的保质期,达到医药监督局的技术要求。
药品冷库具有冷藏保鲜制冷速度快、功能齐、省电节能等多项优点,并且采用最先进的低噪音进口谷轮制冷机组,提高了制冷效率,降低了冷库的能耗。
药品库的温度要求从2到8℃冷藏保存药品,制冷控制系统采用全自动微电脑电气控制技术,无需值守,主要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可监测和记录储存区的温度湿度。
制冷控制系统采用全自动微电脑电气控制技术,智能温度控制,库内温度在+2℃~+8℃范围内自由设定,全自动温度恒温,自动开关机,无须人工操作,数码温度显示,确保库内药品存放安全。
药品库的库板采用硬质聚氨酯彩钢库板,采用高压发泡工艺只进行一次灌注成型,双面彩钢保温板采用先进的偏心钩和槽钩的连接方式实现库板与库板之间的紧密组合,可靠的密封性最大程度的减少冷气泄漏,增加隔热效果。科学的设计,T型板、墙板、角板组合冷库在任意空间都可以拼装,简单实用,节能环保。
各大医院随着成分血的广泛推广应用,在浓缩红细胞分离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新鲜冰冻血浆(FFP),较之推广成分血以前其数量成倍地增长,冷冻后的保存成了极大难题,单靠一昧地增加冰柜的数量,势必带来空间拥挤、花钱多、清点库存困难并有碍观瞻的弊端,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将活动冷库的思路引入血浆冷冻保存当中
疫苗冷库主要冷藏储存在常温条件下无法保质的各类医药产品,在低温冷藏条件下使药品不变质失效,延长药品的保质期库温一般为-5℃~+8℃。
疫苗冷库库体采用硬质聚氨酯隔热夹芯板,采用高温发泡工艺一次灌注成型,双面彩钢板采用先进的偏心钩和槽钩库板偏心式的链接方式实现库板与库板之间的紧密链接,优异的密封性最大程度的减少冷气泄露,增强隔热效果。T型板、墙面、角板组合冷库在任意空间都可以拼装。科学的设计,简单实用,节能环保。
疫苗冷库制冷控制系统采用全自动微电脑电气控制系统,智能电脑温度控制,高精度温度传感器,全自动温度恒温,地洞开关机,具有自动报警,无需人工操作,数码温度显示,可选配温湿度记录仪,确保库内物品存放安全。
疫苗冷库制冷机组选用进口压缩机,具有能效比高,制冷能力强,噪音低安全可靠特点。冷凝散热器配用高效风冷冷凝器,选用外转子低噪音电机,能有效散发热量,在极端高温环境下使高压压力维持在正常值,使制冷机组发挥高效制冷效果,节能环保。冷库内蒸发器采用高效吊顶冷风机。
冷库实际上是一种低温冷冻设备,冷冻温度一般在零下10度至零下30度之间,存储冷冻食品的量比较大。冷库又叫冷藏库,也属于制冷设备的一种与冰箱相比较,其制冷面积要大很多,但他们有相通的制冷原理。
大型冷库、中型冷库、小型冷库。
高温冷库、低温冷库、冷藏冷库。
(取自《冷库安全规程》第4章[1],公布于2011年第22号国家标准公告[2])
冷库建设施工及生产运营应采用国家标准GB 28009-2011《冷库安全规程》。
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
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冷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取自《冷库安全规程》第6章[1])
冷库应具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冷库用运输工具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
库房内的货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
氨制冷机房内应配备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放置于易获取的位置。
变配电室和具有高压控制柜的制冷机房,应配置高电压操作使用的专用工具及防护用品。
(取自《冷库安全规程》第7章[1])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段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制冷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当制冷系统发生事故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
水冷却式制冷压缩机应设置断水保护。
机房门应向外开,且数量应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离开。
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识。高压储液器设在室外时,应避免太阳直射。
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库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2.2m时,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保护线。
低于0度的库房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应采用适合库房温度的耐低温绝缘电缆。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冷库设计应满足消防的有关规定。
(取自《冷库安全规程》第8章[1])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在保温材料施工过程中,应设专职安全员,严禁明火,严禁与产生火花现象的作业同步施工。
采用聚氨酯现场喷涂保温施工时,应有强制通风措施。
在已完成保温作业的场所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现象的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
库房调试降温不能影响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安全。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竣工资料交付建设单位。
传统火灾探测器不适合安装在冷库内部,由于冷库内部温度过低,会造成探测器结霜或故障。
空调制冷设备、货物传输设备、照明设备等电气或机械故障,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材料,塑料包装材料,木制栈板充斥在冷库内部。冷库内温度非常低,长期造成电缆线塑料外皮变脆而容易破损,进一步造成线路短路而燃烧,且冷库内空气异常干燥,起火后燃烧非常迅速。
冷库内部空间封闭烟雾久聚不散,大火沿着保温材料蔓延燃烧,内部空间大,货架多,水枪难以对起火点冷却灭火。
高灵敏度空气采样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冷库的应用中,可以将侦测主机安装于冷库外面,将空气取样管路延伸至冷库内部,这样侦测主机内部的高效抽气泵可以经由空气取样管路将冷库内的空气样品抽回到侦测主机进行烟雾探测,解决侦测器至于冷库内部温度过低无法使用的问题。另外,由于AVA空气采样式烟雾探测器具有非常高的灵敏度(传统烟雾探测器的1000倍以上),因此可以在火灾的早期阶段产生预警信号。
取样孔的间距建议在6m以内,这相当于取样孔保护面积在36m2以内
在有货架的冷库内部,且天花板高度超过12m以上时,需在不同高度设置取样管路。譬如天花板高度为14m时,则在货架7m左右高度应沿着货架设置取样管路。
回风取样可以有非常好的早期烟雾探测效果,尤其在冷库这样的低温环境,高温的烟雾颗粒被环境温度降温后失去向上的热浮力,很容易就被空调产生的气流带到回风口。
取样管尽可能的远离墙壁或天花板300mm以上,以避免管路结霜。
侧边开孔,冷凝水容易在管路下缘产生,侧边开孔可以避免冷凝水结冻后堵塞取样孔的情形
探测主机安装在冷库外面,排气需连接回冷库内部
管路在从冷库内部出来的位置必须马上接上加热器,以加热管路内部空气,使冷库外部的管路不会受冷库内部冷空气的影响而冰冻。冰冻管路可能因外界温度较高产生大量的表面凝结,进而产生冻融循环(Freeze-Thaw Cycle),导致可能的健康及安全风险。
进入加热器的取样管路应保持水平或向加热器倾斜,以避免冷凝水再流入取样管导致结冰而堵塞取样管。
加热器或探测主机装在户外时,必须有相应的防水箱体保护。
安装取样管路时需考虑到可能的热胀冷缩情形,极端的情况下,冷库在工作时温度可能低至-35C,而在安装取样管路时的温度可能是平常的室温。
冷库冷藏的烹饪原料和食品都有含有一定的脂肪、蛋白质和淀粉。这些营养成分
的存在,会使霉菌和细菌大量繁殖生长。为做好冷厍卫生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和烹饪原料的冷藏质量,就要定期地进行冷厍卫生消毒工作。冷库的除霉杀霉与消毒,可先用酸类消毒剂。
酸类消毒剂的杀菌作用,主要是凝固菌体中的蛋白。常有的消毒剂有乳酸、过氧乙酸、漂白粉、福尔马林等。具体方法为:鱼出冷库后,将蒸发管组上的冰霜层清除干净,并保持库房温度在50℃以下,然后按冷库库房每一立方米容积用食醋量50~100克配制,用喷雾器向库内喷射,先将库房门关闭严密,断断续续地开动鼓风机,让食醋挥发并在库内流动,使食醋大量吸收鱼腥味。
冷库中产生异味的原因所谓异味,即冷库中的烹饪原料及食物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通过物理化学的变化,产生一种不正常的气味,天长日久,这种气味就粘附于冷库的墙壁、顶棚以及设备和工具上。冷库中产生异味,一般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冷库在未进食品前就有一种异味存在。入冷库前食品就有腐败变质现象,如变质的蛋、肉、鱼等。存放过鱼的冷库,未经清洗即存放肉、蛋或水果蔬菜等食品,致使气味感染而变质。冷库通风不畅,温、湿度过大,致使霉菌大量繁殖,产生霉气味。冷库制冷管道的泄漏,制冷剂(氨)侵蚀到食品中导致异味产生。冷库中温度不下降,致使肉品变质腐坏产生腐败味。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鲜肉未冻结、冻透即转库贮藏。不同气味的食品存在一个冷库库房内防止冷库异味产生的方法入冷库冷藏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没有变质的方可入库存放。冷库库房在进货前不得有异味存在。
若有异味,必须经过技术处理,排除异味后方可使用。平常要加强冷藏设备的维护,严禁倒堆卸货,防止因此砸坏管路,造成制冷剂外泄。食品在冷加工过程中,必须使冷库库房保持一定的温度,不得将冻制食品进行转库或存放。若冷库库房温度降不下来,应查找原因,待排除后再行食品加工。冷库内不得混合存放互相感染的食品。
冷库排除异味的方法臭氧法。臭氧具有强烈的氧化作用,不但能消除冷库库房异味,还能制止微生物的生长。采用臭氧发生器,可实现对库房异味的排除。若冷库内存放含脂肪较多的食品时,则不宜采用臭氧处理,以免脂肪氧化而产生酸败现象。
甲醛法:将冷库库房内的货物搬出,用2%的甲醛水溶液(即福尔马林溶液)进行消毒和排除异味。
食醋法:装过鱼的冷库库房,鱼腥味很重。不宜装其它食品,非得经彻底清洗排除鱼腥味后方可装入其它食品。一般清除鱼腥味的方法是采用食醋的方法。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成人用品等);
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
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白银、银制品、珠宝)等;
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试剂、化工百货等;
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电动车、汽车用品、汽车饰品、汽配、汽摩配件、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等);
7、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电讯器材、电讯电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等;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等;
9、电脑、计算机软件及配件、印刷制品等;
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等;
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
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建筑五金等;
14、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等);
15、纺织品(纺织原料、纺织装饰面料、针纺织品等);
二、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科技)类
1、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开发及销售;
3、互联网工程施工、调试及维护;
4、互联网运营和推广,代理发布广告;
5、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批发兼销售;
6、安防监控产品的销售、施工及技术服务;
8、办公机具及办公耗材的批发兼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