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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餐饮场所。其它餐饮场所也可参照执行。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例如餐厅、餐馆、饭店、酒店、冷饮厅、茶楼、酒吧及其它具有餐饮性质的场所。
注:建筑面积≥1000m2或餐位数≥200座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厨房经理、大堂经理等组成;其他一般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
4.2?所有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饮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餐饮场所的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g)每半年至少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1.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1.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6.1.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餐饮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餐饮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e)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餐饮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餐饮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7.3.1独立餐饮场所的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与周围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7.3.2餐饮场所内部布局应满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的要求。
7.3.3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3.4?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7.3.5?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3.6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7.3.7以闪点≥60℃的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储油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
7.3.8?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7.4.1.1?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7.4.1.2?餐饮场所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4.2.1?餐饮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4.2.2人员密集的餐厅,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餐饮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餐饮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7.4.3.1?餐厅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7.4.3.2?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餐饮场所不应大于22m)。
7.4.3.3?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
?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22m。
7.4.4.1?设有餐饮场所且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及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餐饮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7.4.4.2设有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7.4.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4.4.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5.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4.5.2?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o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4.5.3?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5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室内装修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7.5.2.1?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和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2?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当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7.5.3.1?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不应低于B1级。
7.5.3.2?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3.3?设置在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A级。
?注: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顶层餐厅,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餐饮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6.1.1设有餐饮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7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注:住宅建筑指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7.6.1.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6.2.1?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2设在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3?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6.3.1任一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6000m2,以及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7.6.3.2?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餐饮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6.3.3?设置在地下建筑或地上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
?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6.4.1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d)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400m2的餐厅,设在地下建筑中的餐厅,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厅;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6.4.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c)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6.5.1?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7.6.5.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不大于15m);
d)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6.6.1?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餐饮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7.6.6.2?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6.6.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6.6.4?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
餐饮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或者变更餐饮场所内部装修及使用用途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餐饮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餐饮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8.3.1.1?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8.3.1.2?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8.3.1.3?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8.3.2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8.3.2.1?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8.3.2.2?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餐饮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餐饮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餐饮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餐厅内不应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餐厅内严禁存放、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
d)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以柴草、木柴、木炭等为燃料的餐饮服务经营用火;
e)营业时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g)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h)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i)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j)烟囱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每半年应清洗一次。
餐饮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1.8.6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8.6.1.1?餐饮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8.6.1.2?餐饮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8.6.1.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餐饮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8.6.2.1?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8.6.2.2?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8.6.2.3?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1.8.6.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1.8.6.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9.1.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营业期间,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9.1.2其它餐饮场所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
9.2.1??餐饮场所营业时间每2小时按巡查地点进行一次巡查。
9.2.2?班组交班前,由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9.2.3?营业期间,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客房安全往往会影响宾客选择酒店的重要因素,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第二层次需求就是安全需求,可见对安全的需求是住店客人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出门在外,人们会对自己的生命、财产格外关注和敏感,其期望程度也比平时更高。如果一家酒店连最起码的宾客安全都无法保证,那离关门就不远了。因此,为宾客提供安全、温馨的住店环境,满足宾客的安全需求,无疑成为客房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
宾客一旦入住酒店,客房便成为他的私人领地。宾客的自我意识很强,期望自己私人空间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和重视。如果他们担心的私人空间受到了侵犯,便会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最后导致对酒店的不满。不恰当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时间都会使宾客感到酒店对保护客人的隐私缺乏足够的重视,并因此而丧失对酒店的信心。因此,饭店必须以宾客为中心,高度重视向其提供安全可靠、无干扰的服务,努力营造温馨、放松、自由、和谐的氛围,使客人感到住在我们酒店如同自己家一样无忧无虑、宽松自在。
客房是酒店的产品,出售客房是酒店创收的重要途径。宾客入住酒店就是购买了某一客房某段时间的使用权。因此,酒店应充分尊重宾客对客房的使用权。包括按酒店配备的设施设备、客用品,向客人提供符合酒店档次和形象的客房服务等等。
4.防止客人受到外来的侵犯和骚扰
宾客一旦入住我们酒店,我们就有责任确保住店客人不受外来的侵犯和骚扰,有效地消除可能使宾客遭遇外来侵犯和骚扰的因素。为此,酒店应加强对访客的管理,未经住店客人的允许不得向访客提供任何有关住客的私人信息;加强楼道的安全管理,防止店外闲散人员进入客房区域,消除可能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为客人营造一个暖、静、雅、洁的住店氛围;加强总机的管理,如果客人不希望被干扰,要求总机提供阻止外来电话进入客房时,接线员应仔细询问宾客的要求免于干扰的时间及范围,并根据宾客的要求,认真实施。
客房安全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到酒店的声誉和形象,为此,客房部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来保障住店客人的安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客房安全管理中,人员是决定性的因素,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但是使用先进的设备工具,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满足宾客的安全需求。
首先,客房设施设备不仅要符合酒店的档次,其安全性能也要有保证。客房部要配合工程部做好客房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效地杜绝由于设施设备的原因而导致的安全隐患。第二,完善客房安全设施。为防止意外,客房部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急系统,包括装备必须的消防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各种报警器材及客房安全装置等等,而且客房部必须保证各种安全设施始终处于正常状态、功能完好和现代化。
科学完善的制度是维护客房安全的重要保证。根据客房安全服务的内容,客房部在加强制度建设时必须得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由于服务制度是客房服务工作的依据,因此,客房部在制定服务制度时一定要以宾客为本,认真考察和检测服务工作的每个环节是否会导致宾客的不安全感,确保客房服务工作能满足宾客对安全的期望。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点很容易被酒店忽视,必须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第二,建立健全涉及客房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应对紧急状况的预案。安全防范工作难在做到思想上常备不懈。应该说在安全管理方面各大酒店都有一套严密的制度规范。问题是对酒店而言,安全出现问题的毕竟是少数、是偶发的。这就容易让员工淡薄安全制度观念,使安全规章制度成为摆设。回顾各类火灾事故,不难看出,发生重大火灾的酒店通常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消防通道被堵死或改为他用,导致发生火灾时人员无路可逃。比如2005年6月发生在汕头某宾馆的特大火灾,共造成31人死亡。显然,大多数酒店发生的安全事故源于管理者安全意识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做好安全事故“万一发生”的准备存在侥幸心理。因此,客房部必须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并深入研究各种控制手段来保证制度得以实施。比如,通过科学的监督保证:员工在做房时严格按照清洁服务规程对客房实施清洁消毒,防止各种疾病传播,确保客人的健康;在接待服务工作中认真执行访客制度,严格无关人员进入楼层;客房部工作钥匙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钥匙管理制度,一防患于未然。
3.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员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尽一致,而且客房部的员工由于岗位分工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有高低之分。虽然各大酒店都设有保安部来保障酒店安全。但是安全保卫仅靠保安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客房部必须密切配合保安部做好客房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强化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使每一个员工都明确客房安全服务的内容,并深刻认识到维护客房安全人人有责。客房员工还应定期接受保安部的培训帮助员工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配合保安部实施客房安全保卫的相关措施。此外,管理人员还应加强走动管理,加强巡视,认真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不安全隐患,了解员工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纠正。
从客人的角度出发,安全需要包括生命财产安全和心理安全两个层次。当前的很多酒店都非常重视对客人生命财产的保护,但客人心理层次的安全需求却常常被忽视。心理学家认为,人们外出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常常会产生一种心理的紧张情绪。实际上,这就是人们对新环境的陌生而导致的一种不安全感。问题在于饭店员工对自己所处环境非常熟悉,而常常不能理解宾客的这种心态,因此,很容易忽视客人对心理安全的需要,所以,客房管理者应加强对一线员工的培训,使全体员工能够站在客人的立场去理解客人的心理。每当客人抵达时,我们应该去热情去欢迎他们,待他们似亲人似朋友,奉献我们的真情真意,尽可能为其帮助和惊喜,努力为宾客营造一个温馨、安全的家外之家。
5.加强对宾客的安全引导,提高宾客的安全意识
在酒店发生的各类安全事件中,有很多案发原因与宾客安全意识薄弱有关,如将贵重物品不存放在前台,而是随便放在客房内,令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让“三陪女”进房,结果是引狼入室,招来杀身之祸。1997年,发生在东莞某四星级酒店的凶杀案,就是住客随便为冒充服务员的歹徒开启房门。
还有不少酒店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就是客人自己。例如,1985年发生在哈尔滨天鹅饭店的特大火灾,究其原因是一位美国客人酒后卧床吸烟;1988年在广州花园酒店因一封香港夫妇在客房燃放烟花而险些酿成大祸。宾客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安全意识的淡薄,成为了酒店安全管理的隐患
在维护客人和酒店安全时,客人也有责任。我们要深入研究各种服务引导手段,**须知、图示、说明书等方式引导宾客认识到自己在维护自身和客房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比如,为防止意外,每间客房门后都贴有一张安全疏散图,目的是指示客人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顺利逃生。但在正常情况下,许多客人对这张图并不太多在意,而一旦遭遇万一,饭店采用的应急措施首先是断电,此时,这张图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目前国际上一些著名的饭店集团已经开始采用液晶显示的安全图,以确保客人在任何紧急情况下安全逃生,这误以为客房安全又上了一道保险。总之,对客人的安全引导的内容应包括:帮助客人提高安全意识,明示他们的安全防范义务,告知他们在一旦发生意外时如何寻求保护和安全逃生。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 10°,
且每级离扶手 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 0.22m时,可不受此限。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人不小于 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你的是酒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1.20(m)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 45°,栏杆扶手
的高度不小于 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在楼梯周围 2.00m
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