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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新冠疫苗接种标识牌安置于各地医院、车站、餐饮企业,凭借此标识就能清楚知道“标识”所在地的人员新冠疫苗接种情况。标识上还写着“接种新冠疫苗共筑免疫防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3、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4、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6、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凡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制品的最小外包装上,须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如下:
1、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不包括成人预防用乙型肝炎疫苗)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增加的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2、“免费”字样;字样颜色为红色,宋体字,大小可与疫苗通用名称相同。
3、“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应当印刷在疫苗最小外包装的顶面的正中处,标识样式如下图所示(颜色为宝石蓝色)。
1、一般反应接种24小时内在接种局部出现红、肿、热、痛等炎性反应,有时可能同时伴有发热、头晕、恶心、腹泻等全身反应。这些一般属正常免疫反应,不需任何处理,1~2天内可消失。
2、异常反应少数人在接种后出现并发症,如晕厥、过敏性休克、变态反应性脑脊髓膜炎、过敏性皮炎、血管性水肿等。这些反应虽然发生率很低,但其后果很严重,如不及时抢救,可危及生命。
3、偶合病与预防接种无关,只是因为在时间上的巧合而被误认为由疫苗接种引起。
1、假冒伪劣的疫苗产品通常不做安全检测及效力检测,疫苗质量没有保证,其相应的免疫效果很难确定;如果制苗病毒灭活不完全,还会造成疾病传播。且一旦由于使用伪劣禽流感疫苗,出现异常情况或造成重大损失,其责任人很难找到,缺乏法律保障。
2、正规的疫苗具有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文号,标签设计符合国家规定,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准文号、批号、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并加贴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印制的专用防伪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