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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牌一般有两行字:“吸烟区”和“吸烟有害健康“如下图。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五)、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六)、配置烟灰缸,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吸烟危害健康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国外一心理研究机构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吸烟者的智力效能比不吸烟者减低10.6%。不同的香烟点燃时所释放的化学物质有所不同,但主要数焦油和一氧化碳等化学物质。香烟点燃后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大致分为六大类:
(1)、醛类、氮化物、烯烃类,这些物质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2)、尼古丁类,可刺激交感神经,让吸烟者形成依赖。
(3)、胺类、氰化物和重金属,这些均属毒性物质。
(4)、苯丙芘、砷、镉、甲基肼、氨基酚、其他放射性物质。这些物质均有致癌作用。
(5)、酚类化合物和甲醛等,这些物质具有加速癌变的作用。
(6)、一氧化碳能减低红血球将氧输送到全身去能力。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2、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3、(一)研究拟定控烟工作的配套政策;
4、(二)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行业的控烟工作;
5、(三)组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开展控烟工作联合执法,并定期通报控烟法规执行情况;
6、(四)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7、(五)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8、(六)设置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平台,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9、(七)处理控烟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控烟工作相关问题。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控烟工作:
10、(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1、(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
12、(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3、(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4、(五)文化旅游、公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宾馆、体育场和旅游景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5、(六)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店)、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16、(七)县(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以及设在社区的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7、(八)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18、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第二章控制吸烟场所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19、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20、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21、(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22、(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23、(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24、(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25、(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26、(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27、(七)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火车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28、(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29、(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第十条限制吸烟场所包括:
30、(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
31、(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32、(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33、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34、上述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吸烟区在期限届满后应当取消,该场所控制吸烟由限制吸烟转为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2、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3、(一)研究拟定控烟工作的配套政策;
4、(二)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行业的控烟工作;
5、(三)组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开展控烟工作联合执法,并定期通报控烟法规执行情况;
6、(四)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7、(五)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8、(六)设置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平台,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9、(七)处理控烟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控烟工作相关问题。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控烟工作:
10、(一)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1、(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
12、(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3、(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4、(五)文化、公安、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宾馆、体育场和旅游景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5、(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场(店)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16、(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7、(八)县(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以及设在社区的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8、(九)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19、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第二章控制吸烟场所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20、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21、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22、(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23、(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24、(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25、(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26、(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27、(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28、(七)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火车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29、(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30、(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第十条限制吸烟场所包括:
31、(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
32、(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33、(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34、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35、上述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吸烟区在期限届满后应当取消,该场所控制吸烟由限制吸烟转为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