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酒店标识费用标准规定(四川品质标识标牌厂)

发布时间:2024-02-17  点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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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谁知道四川的建设银行的信用卡要交年费吗
  2. 哪个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释谢谢

一、谁知道四川的建设银行的信用卡要交年费吗

1、谁知道四川的建设银行的信用卡要交年费吗?

2、建设银行信用卡全国统一,首年不收年费,一年内刷卡三次免下年年费。建行信用卡所有的费用、利息、消费形式、还款方式、全国都是一样,你在全国任何地方使用都是一样的,只是兑换积分的时候要和你所在地分行兑换,也就是四川分行

3、各大银行的信用卡年费是多少??分别在什么情况下免收年费?

4、各大银行信用卡年费以及免收年费情况:

5、1中国工商银行:办卡费5元,年费10元/年,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同城跨行取款2元/笔

6、2中国农业银行:办卡费5元,年费10元/年,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同城跨行取款2元/笔(广东省4元)

7、3中国建设银行:办卡费5元,年费10元/年,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且这类账户不给利息,同城跨行取款4元/笔+取款额的1%(就是说比其他银行异地取款的费用还高,黑心到家了,明显逼着自己的客户不去别的银行取钱,这样别的银行客户来自己ATM取钱可以坐收佣金,所以大家即便拿着别的银行的卡跨行免费也不要去建行取钱)

8、4中国银行:办卡费5元,年费10元/年,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同城跨行取款4元/笔

9、5交通银行:办卡费5元,年费10元/年,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同城跨行取款2元/笔

10、6邮政储蓄:办卡免费,同城跨行取款2元/笔,绝大多数省市没有收取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

11、7中国民生银行:办卡免费,无年费,无小额账户管理费(深圳除外),同城跨行取款每月前3笔免费,以后2元/笔

12、8中国光大银行:办卡免费,无年费,无小额账户管理费,同城跨行取款每月前3笔免费,以后2元/笔

13、9中信银行:办卡免费,无年费,无小额账户管理费,同城跨行取款每月前2笔免费,以后2元/笔

14、10华夏银行:办卡免费,无年费,无小额账户管理费,同城跨行取款每天(注一是每天不是每月)前1笔免费,以后2元/笔

15、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办卡免费,无年费,同城跨行取款2元/笔,账户管理费12元/年,如果账户内余额始终在1000元以上,或者年内POS刷卡消费一笔(多少都没关系,他们只是在鼓励用卡),则免收。

16、12兴业银行:办卡免费,无年费,无小额账户管理费,同城跨行取款每月前3笔免费,以后2元/笔

17、13招商银行:办卡免费,无年费,同城跨行取款2元/笔,账户管理费:同一客户在该行资产少于10000元的,1-5元/月(各分行自行决定,北京1元,青岛5元,天津5元,深圳3元,其余我不清楚),这里的“日均资产”指的是在该行的所有存款和国债之和,比如,你在招商银行存了10000元的定期存单,办了10张银行卡,每张卡都没钱,那么这10张卡都不会收钱,但是你有3张卡,卡内存款分别为3000元,2000元,2000元,总和不到10000,那么每张卡都会被收费。

18、14深圳发展银行:办卡免费,无年费,低于300元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1元/月,但是只需POS刷卡消费1次就可以免一年,所以基本上不会被收,同城跨行取款完全免费(深圳、成都、重庆除外,2元/笔)

19、15广东发展银行:办卡免费,无年费,无小额账户管理费,无论同城还是异地跨行取款每月前3笔免费,以后3元/笔

20、16渤海银行:原则上办卡20元,年费20元/年,低于5000元收取账户管理费5元/月,但实际上办卡免费,无年费,无小额账户管理费,同城跨行取款完全免费,这是一家新成立的有全国牌照的银行(总共全国就18家),目前只在天津、北京、济南、太原、杭州、唐山、成都有营业网点。

21、17恒丰银行:办卡免费,无年费,无小额账户管理费,全国范围内跨行取款2元/笔,目前该行只在烟台、青岛、济南、杭州、南京有营业网点。

22、18浙商银行:办卡10元,年费10元/年,无小额账户管理费,同城跨行取款每月前3笔免费,以后2元/笔,目前该行只在杭州、宁波、温州、义乌、上海、南京、成都、西安、天津有营业网点。

23、19南京银行:所有费用全免,在中国境内任何一台ATM机上取款不收取任可费用。

24、以上是拥有全国牌照的18家银行的具体情况。

25、网上银行中,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的功能最全。农行、建行、中行、交行、华夏、兴业、深发展、光大也完全能够满足需要。广发的功能弱一些,三小行也是,邮政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网上银行。

26、此外,地方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大城市肯定没有)、农村商业银行(大城市郊区)、农村信用社(中小城市郊区)的卡也不错,收费一般都比较低,可以尝试。

27、信用卡年费指的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要向银行支付的费用,一般信用卡年费是在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后开始,按年收取。每家银行的年费政策不同,收取的钱也不同。

28、各家银行的年费略有不同,同一银行的不同卡种、卡等级所缴纳的年费也是不同的。

29、大部分银行的年费政策并没有改变,一般标准信用卡普卡年费在100元左右,而金卡年费一般为200元或300元。单币卡年费较双币卡更低。附属卡年费一般对应主卡年费减半。

30、不过,各家银行信用卡年费标准根据卡片不同也会有所差异。比如,浦发银行标准信用卡普卡年费主卡180元,附卡90元;金卡年费主卡360元,附卡180元;而浦发上航联名卡的年费要360元;至于浦发麦兜系列信用卡,更是亮出了“终身免年费”的招牌。因此,即便是同一个信用卡中心发行的信用卡,年费标准也会有很大出入,持卡人在办卡时应该先问问清楚这个“潜在成本”有多高。

31、大部分信用卡都能免去首年年费,而之后每年的年费可以通过刷卡满一定次数或是满一定金额来减免。标准相对较低的是建设银行和光大银行的标准卡,只要持卡人年度刷卡满3次就可以免去次年年费,其中,光大信用卡主附卡之间还可以合并累计刷卡次数,也就是主卡及附属卡一共刷满3次就可以双双免去年费。

32、交通银行的免年费政策是首年免年费,一年内刷满6次(不限金额)免次年年费,主卡、附属卡的刷卡次数可以合并计算。不过,信用卡中心可能会推出新的年费标准,届时将在信用卡中心网站进行公告,持卡人也将收到相应通知。如果免年费政策有所改变,持卡人可不要忘了调整刷卡策略。

33、浦发银行的免年费政策比较特殊,标准卡普卡、金卡、部分白金卡(积分加速、简约白金)持卡人刷卡6次可免次年年费。标准白金卡及联名卡需要凭积分30000分方可免次年年费。(消费1元积1分)

34、民生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免年费标准相对较高。前者需要持卡人年度内刷满8次可免次年年费,后者则把标准提高到18次,而且,两家信用卡中心均规定主卡与附属卡需要单独计算刷卡次数,任一卡片没有达标,都需要缴纳相应的年费。

35、在银行免年费政策中,一般涉及到“首年”、“第二年”等字样,不过各家银行的计时起始时间是不同的。有的银行从持卡人开卡日算起至次年的当天为一年,这一年之内免除年费,比如建行、广发银行等,而有的银行则从核卡之或制卡日开始计时,之后每年年费金额体现在核卡日或制卡日当月的账单中,如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

36、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后第一年内没有开卡使用,一直拖到第二年才开卡,那么很可能将被直接计收年费,因为按照银行的计时规则,持卡人“首年”并没有达到刷卡次数或刷卡金额。

37、面向高端人群发行的白金信用卡不仅年费高昂,而且几乎不能免年费。由于白金信用卡持卡人可以在出示卡片后享受机场贵宾厅服务、高尔夫优惠订场、特定酒店商场折扣优惠等等,所以有些白金信用卡无论持卡人激活与否,只要卡片一经核发,均需要支付年费。

38、比如在兴业银行高端GOLF白金信用卡网页上可以看到以红色粗体字标识的重要提示:“卡片一经核发,无论激活与否,均收取年费;兴业银行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返还;若因逾期未交纳年费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不良影响,兴业银行概不负责。”

39、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信用卡年费规则

40、2014年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其中提出: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该通知已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满一年。不过,新政策的执行并不意味着已经不用缴纳这些费用。

41、《证券日报》记者近日走访发现,虽然银行卡免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政策实施已经一年,很多储户对此仍不知情。而不少银行也只在政策实施初期公示过该通知,如今储户不问也不会主动告知,部分银行在储户询问时甚至要求必须由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开户行办理才可取消。

42、股份制银行较为主动大行年费减免不易

43、据了解,2014年8月1日之前,大部分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存在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按照当时普遍的收费标准,不少银行针对日均余额低于一定数额的账户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季度3元,一年12元。年费方面,多数银行的标准为10元/年。账户管理费和年费两项加在一起,每个账户一年约扣除22元。

44、近日,《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北京地区多家银行网点发现,部分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股份制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可对其名下一个账户免收,并且可由客户自行登录网上银行进行取消。

45、然而,国有大行的年费减免却不容易。《证券日报》记者以储户身份分别在五大行询问银行卡年费取消的情况。多个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银行提供一个免收年费的账户,但需客户主动前往分行、支行等营业网点办理免费账户申请手续。”除了中国银行可由他人携带双方身份证前往柜台代办以外,工、农、建、交均需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去柜台办理。

46、另外,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对记者说明,“小额账户管理费目前仅对存折收取,如需取消需前往柜台办理”。工行、农行、建行则采用“统计期内日均余额小于300元,收取3元/季度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可申请一个账户免收”。

47、当记者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是否2014年8月1日之后新办理的银行卡不需要单独申请减免年费时,不少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并不清楚。一位大堂经理对《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近两个月新开办的银行卡应该是已经取消年费了,或者有的柜员在客户开办新卡时询问过。但是去年新政实施初期办理的银行卡建议还是再来银行查询一下。”

48、《证券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储户对于“一个账户可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政策并不知情,这当中除了大家面对银行浩如烟海的收费标准难以充分了解之外,银行自身未能充分告知,也是老百姓被“蒙在鼓里”的一个重要因素。

49、在某银行网点,当《证券日报》记者询问一位刚刚办理完业务出来的女士,是否了解可以取消一张卡的年费时,该女士表示,“银行没告诉我啊,我刚办业务的时候也没有人告诉我可以取消啊?他们怎么不通知一下呢。”说罢,又回到了营业厅,打算再去银行问问。

50、事实上,对于“老卡”,柜员由于客户办理的业务和年费不相关,而忘记提醒可以查询是否符合减免条件还有情可原,对于新卡的办理也“不问不说不取消”就显得说不过去了。

51、在记者采访中,不少刚刚获悉道此政策的储户表示对银行不主动告知意见很大。

52、“我觉得这样做很不合理,起码应该提示一下啊。”

53、“怎么啥政策都留一手呢?银行应该自觉取消,分分钟搞定的事情,凭什么要全国这么多人跑腿。”

54、“哪怕不能做到办业务时口头提醒,门口的公示栏也可以贴一下告示啊。”

55、不过,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很为难。

56、“很多储户在我们银行不止有一张卡,我们并不确定应该给他取消哪一张卡上的年费和管理费,所以只能自己来办理。”

57、“虽然你只有一张卡,但是银行没有权限强制取消。”

58、“可能是银行系统不能筛选出哪个客户还没有来办理取消,所以没有及时通知,还是建议有时间亲自去柜台查询一下才保险。”

59、在记者走访过程中,有部分国有大行的网点相对提供了更为人性化的服务。交通银行北京某分行网点的大堂经理介绍称,由于近期办理申请取消年费的市民增多,交通银行多数网点都开设了快捷通道,只要取号前向大堂经理说明,就不需要排队了,即刻可以办理查询或取消。

60、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在官网的醒目位置提醒了市民尽快前往柜台查询办理。随后,《证券日报》记者登录工行和中行的网站进行核实,确实在首页看到了银行的公告,但是此公告是在2015年7月份公示,距离该政策的正式执行已接近一年。

61、业内人士也指出,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大部分银行卡,都存在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尽管对于个人而言,每年扣费并不多,但结合银行账户的基数来计算,则确实不是一个小数目。

62、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蜀信卡一年扣多少年费

63、有的信用卡一年刷卡六次,可以免收年费,

6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卡年费具体详情,请联系信用卡客服咨询。

二、哪个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释谢谢

1、(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4、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5、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6、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7、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9、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10、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11、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12、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13、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14、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5、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

16、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17、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18、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19、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20、第十二条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21、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第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23、第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24、(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25、(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26、(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27、(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28、(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29、(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30、(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31、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32、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33、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34、第十六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35、(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36、(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37、(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38、(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39、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40、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1、第十八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42、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43、第十九条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44、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45、第二十条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46、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

47、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

48、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49、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50、第二十二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51、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52、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53、第二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54、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55、第二十五条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56、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57、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58、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59、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0、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61、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62、第二十八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63、第二十九条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64、第三十条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65、第三十一条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66、第三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67、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聚居点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污水排放和处置等作出约定。

68、第三十三条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69、第三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机制,鼓励组建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作业。

70、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

71、第三十五条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

72、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73、第三十六条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74、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75、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76、第三十七条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77、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78、第三十九条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79、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80、第四十条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分类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81、第四十一条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82、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83、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推进垃圾回收利用。

84、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85、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86、非特种车辆不得安装警报器;特种车辆在无紧急任务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报器。

87、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88、(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89、(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90、(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91、(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92、(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93、(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94、(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95、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有责任自行改正或者清除。

96、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农贸市场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97、第四十七条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重大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98、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99、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100、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1、第四十九条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

102、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103、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04、(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105、(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106、第五十条城镇应当统一建设地下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107、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和人工湿地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108、第五十一条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容器。

109、第五十二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110、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

111、第五十三条在城镇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112、设置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113、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114、第五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6、第五十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118、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

119、第五十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120、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的行为。

121、第六十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22、(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123、(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124、(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125、第六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

12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127、第六十二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8、第六十三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129、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30、(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131、(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132、(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133、(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134、(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135、(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噪声管理规定的。

136、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7、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38、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9、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0、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1、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3、第七十二条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4、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5、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146、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47、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